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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司发〔2018〕6号,以下简称《选任办法》)、《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司发〔2018〕104号)要求,现由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面向社会公开选任通山县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2020年全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共60名,其中随机抽选48名,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12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992年11月2日前出生);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任期年限: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四、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公告期为三十日。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相关事宜。
(二)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并征求本人意见。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三)资格审查。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四)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五)背景审查。对符合选任条件并愿意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进行背景审查,并再次征求本人意见。
(六)任前公示。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八)就职宣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五、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2日
(二)报名地点:通山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咨询电话:
0715-2064026
17371535167(徐)
(三)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或推荐表(一式三份);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照4张。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