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人事考试网发布十堰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教师招聘信息,包括十堰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教师招聘考试公告、报名时间、报名入口、职位表等。
根据《省教育厅 省委编办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鄂教人函[2020]3号)文件精神和十堰市竹溪县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公开招聘条件及有关要求,现将义务教育学校阶段教师公开招聘体检考核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考核对象
体检考核的对象是:根据考生的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从高到低,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按序确定体检考核人选。
二、体检考核时间
2020年10月20日至10月25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联系电话:0719—2731147。
三、体检考核方式
(一)体检。确定的体检考核人选到竹溪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进行医学体检。体检除了核酸检测(必检项目)外,其他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费用自负。体检时要空腹,体检前几天饮食要清淡,体检前一天晚上9点以后至体检期间不进食、不饮水及各类饮料。
(二)考核。考核采取函调档案或实地考察的形式进行,竹溪县教育局人事科统一发放调档函,调阅考生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对考生的资历核实并调查了解考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工作期间学习及思想品德表现情况。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5、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曾因违法犯罪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近三年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的;
18、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19、政治品德不良的;
20、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1、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四、体检考核要求
(一)确定为竹溪县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公开招聘体检考核人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竹溪县人民医院进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报送到竹溪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核(竹溪县教育局二楼204室)。
(二)体检合格人选在竹溪县教育局人事科领取《干部调档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档案资料及考生个人思想品德鉴定材料报送到竹溪县教育局人事科。
体检和考核均达到“合格”的人选确定为竹溪县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体检、考核不合格和主动弃权者,以书面方式通知确认后,按考生综合成绩依次递补体检考核人选,并公示。逾期不参加体检、考核的人选视为主动放弃。
附件:
1、竹溪县2020年公开招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体检考核人选名单
2、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竹溪县教育局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2: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