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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提升审判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和《湖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区决定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根据区人民法院《关于增补13名人民陪审员的函》的要求,2015年任命的13名人民陪审员任期即将届满,需增补13名人民陪审员。任选方式: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八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7、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开展法制宣传和选任宣传。公告期为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
(二)候选人的产生。由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陪审员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侯选人。
(三)资格审查。由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陪审员侯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人民陪审员侯选人意见。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侯选人进行网上登记填报信息,并到区司法局提交基本材料。
(四)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侯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五)任前公示。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区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向社会公告。
(七)就职宣誓。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四、联系方式
(一)区司法局地址:区飞云街6号行政服务中心六楼司法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6485003 6486070
邮箱:1820170439@qq.com
(二)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侯选人需向司法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人民陪审员侯选人登记表;2、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近期两寸白底免冠证件照及电子照片。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参与。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区司法局、区法院、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