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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死刑相关知识点汇总

  2020湖北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不含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报考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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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湖北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不含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报考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的人员只参加《综合知识测试》一科考试。以下是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准备了2020湖北省考行测申论备考资料,供大家复习。

  在乡镇公务员考察中,刑法常考刑罚中的死刑,一般以原文考察的方式进行考察,难度不大,但有一些知识点极易混淆,容易出错,因此本文中将有关死刑理论知识做出汇总,方便大家记忆。以下是相关知识点介绍。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试题再现】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范围做了严格规定,其中,明确了对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答案】A。解析: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因此不适用死刑,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缓,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其中审判是指从羁押开始到刑罚执行之前,怀孕包括中止妊娠,因此在关押期间流产的属于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无论是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故本题答案为A。

  以上就是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湖北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死刑相关知识点汇总”,更多湖北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可访问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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