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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浅析法的效力层次

  2020湖北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不含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报考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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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湖北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不含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报考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的人员只参加《综合知识测试》一科考试。以下是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准备了2020湖北省考行测申论备考资料,供大家复习。

  法的效力层次是乡镇公务员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在考试中通常会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直接考察和间接考察的形式随机出题,但不管是什么形式出题,考生都需要掌握法效力层次的排序和法的效力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那么在众多法的渊源中到底谁的效力高,谁的效力低到底取决于什么,到底与什么有关,这是我们在法的效力层次这个知识点中必须要理解的,在理解的基础之上再去记忆具体的效力层次。

  在上节我们学习的法的渊源中可以总结一下,法的制定主体主要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包括中央的权力机关也包括地方的权力机关,包括中央的行政机关,也包括地方的行政机关。比较法的效力层次实质上就是比较制定主体的地位高低。从纵向上说中央机关高于地方机关,从横向上说,权力机关高于行政机关。那么我们很快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宪法效力最高,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大家需要谨记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三者的效力层次,这是比较简单的,他们三者的位置是不变的。那么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他们三个的效力肯定位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之下。但是他们三者之间的效力如何来确定呢。

  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权利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的所属部门制定的。地方的权力机关与国务院的所属部门究竟谁高谁低,不管横向比较还是纵向比较都是无法得出结论的,所以《立法法》就将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效力相等。但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该怎么办?此时我们应该先找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注意这里是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注意这里不能直接适用,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接下来我们看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的效力比较。由于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的部门,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两者的制定主体的共同上一级是国务院,故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的效力相同。那么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国务院的裁决就属于最终裁决。

  最后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比较,由于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行政机关制定,故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以上就是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湖北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浅析法的效力层次”,更多湖北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可访问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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