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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犯罪主体之自然人相关考点

  2020湖北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不含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报考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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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湖北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不含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报考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的人员只参加《综合知识测试》一科考试。以下是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准备了2020湖北省考行测申论备考资料,供大家复习。

  考点梳理:概念中掌握一个关键点:犯罪主体不仅仅只自然人,单位也能构成犯罪。考查细致是,易出判断题。

  案例引导:2019年10月,发生在大连市的一起13岁男孩杀害10岁小女孩的事件,最后小男孩被政府收容管教三年。小男孩没有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其是完全无责任年龄人。

  考点梳理:A. X<14→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引导:2019年10月,四川某地发生一起殴打事件,系15岁的初三学生因对一名教师的日常管理不满,在教室内用砖头将老师头部打伤。后该学生被刑拘。

  考点梳理:A. 14≤ X <16→属于相对责任年龄人,只相对于八种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注意八种罪是指八种犯罪行为,而不仅限于八个罪名。

  C.八种罪行都是故意犯罪,没有过失犯罪,需要注意几个罪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一般对应故意伤害罪,16周岁以上的人要构成故意伤害罪,只需达到轻伤即可,而14-16的需要达到重伤才负刑事责任,所以14-16岁的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抢劫要付刑事责任,而抢夺不需要,前者是对人暴力,后者是对物暴力;贩卖毒品才涉及到犯罪,其他与毒品相关的活动,不负刑事责任,如:走私毒品;放火是故意为之,与之相对应的失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周岁系成生日的次日起算,即14岁生日当天实施故意杀人的,仍然不负刑事责任;其次刑法里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故注意:不满14周岁<14周岁以下。

  考点梳理:未成年人犯罪(14-18)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是可以;未成年人也不适用死刑,既不适用死立即也不适用死缓。

  考点梳理:X ≥75周岁的,看其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

  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案例引导:生活中我们听到的精神病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大家都只能遗憾,因为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考点梳理:完完全全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或者进行医疗。注意判断题。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引导:一个年龄30岁左右,智力水平可能只有八九岁小孩样子的二傻子,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考点梳理:A.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能辨认一部分不能辨认一部分→即有一定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不是完疯。

  B.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法律对其有一定照顾,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其余都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为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刑法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

  案例引导:精神正常的人在某些情况下头脑不清晰,比如醉酒犯事;或者因为身体的某些缺陷,实施了犯罪行为,比如盲人。会不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呢?

  B. 间歇性精神病人属于时好时坏的人,好的时候即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与正常人无异,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注意没有从轻、减轻。

  B. 醉酒的人犯罪,仍然当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来处理,因为喝酒行为是自身可以控制的,所以对其处罚也是当做正常人来处理,无从轻减轻。

  C. 残疾人中注意两类人,聋哑人(既是聋的又是哑的)或者盲人(只要是眼睛看不见即可)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从减免,注意是可以而非应当。

  注意:A.相对责任年龄VS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前者是只针对八种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且系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后者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B.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间接性精神病人。前者是一直都是二傻子的状态,后者是精神时好时坏,所以其对于刑事责任的承担也不同,前者是一生中全部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后者是只有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了才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湖北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犯罪主体之自然人相关考点”,更多湖北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可访问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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