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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24年秋季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地点
1.网上报名时间:9月16日9:00—10月20日17:00;
2.现场确认时间:10月21日—10月25日8:50--12:00,
13:50--17:00;
3.现场确认地点:咸宁市民之家(咸安区旗鼓大道101号)一楼C区综合窗口1-8号。
二、范围和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在咸宁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一)户籍在咸宁市的社会人员;
(二)持有咸宁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注: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三)在咸宁市就读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四)驻咸宁市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
(五)在咸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申请人同一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成功申请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请第二种教师资格。
三、认定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咸宁市教育局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认定。申请人根据所认定教师资格类别咨询相应教育局:
咸宁市教育局:0715-8126487
咸安区教育局:0715-8315238
赤壁市教育局:0715-5224652
嘉鱼县教育局:0715-6352256
通城县教育局:0715-4866713
崇阳县教育局:0715-3377735
通山县教育局:0715-2298666
四、学历及普通话水平要求
申请认定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学历按照《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资〔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五、体检标准
申请人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近三个月内体检结果有效。教师资格认定指定体检医院为:
特别提示:怀孕人员提供指定体检医院出具的半个月内已孕证明可免做胸透项目。
六、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https--www--jszg--edu--cn.proxy.xianning.gov.cn/)开放时间注册个人账号,从“教师资格认定登录入口”进行申报,按网站提示选择相应的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点(《使用手册》见附件)。
七、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申请人或受托办理人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户口本个人信息页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居住证原件;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限咸宁市范围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3.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服役地申请的,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证件未显示服役所在地的,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4.认定系统自动对学历进行在线核验。未核验通过的学历(以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除外)需申请人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以备认定机构查验。
港澳台学历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比对不成功的应当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6.《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7.体检结论为“合格”的《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不使用规定体检表、不在指定医院和规定时段内体检无效);
8.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正规证件照,必须与网报照片同底,若照片不同底按材料缺失处理)。
9.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并按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八、其他事项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相关法规,予以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附件:
1.《中国教师资格网账号注册操作手册》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3.《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4.《授权委托书》
咸宁市教育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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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格格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