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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合伙企业的设立

  2020湖北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不含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报考从村(社区)干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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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湖北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不含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报考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的人员只参加《综合知识测试》一科考试。以下是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准备了2020湖北省考行测申论备考资料,供大家复习。

  合伙企业的设立是非常重要的考点之一,该部分内容较多,现格木教育为各位考生总结一下相关规定,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就是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湖北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合伙企业的设立”,更多湖北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可访问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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