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湖北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不含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报考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的人员只参加《综合知识测试》一科考试。以下是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准备了2020湖北省考行测申论备考资料,供大家复习。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1.【不动产物权变动】——《物权法》第 9 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讲解】如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之后才会发生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讲解】如当事人以房地产进行抵押,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是抵押合同仍然是生效的。
eg债务人A以自己的不动产向债权人B设定抵押,2020年2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就从2月10日登记之日起设立;债务人A与债权人B合同签订日为2020年2月1日,那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不动产物权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2月1日正式生效;这里抵押权如果2月10日没有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动产物权变动】——《物权法》第 23 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物权法》第 24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讲解】eg①甲和乙约定将自己的手机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乙,2020年2月1日乙向甲支付了5000元价款,但甲确迟迟未将手机交给乙,那么手机所有权则没有发生转移。
②甲将其名下的汽车卖给乙并且完成了交付,但迟迟未办理过户登记,乙付款。后甲欠丙2万元,故将该车抵押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且办理完抵押登记。此时丙就是乙不可对抗的善意第三人,丙依法取得抵押权。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eg:甲2月10如将自己的玛莎拉蒂借给乙使用后,2月16日签订买卖合同出卖该玛莎拉蒂。考点:所有权转移时间是2月16日。)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eg:甲2月10日将自己的钢琴出租给乙使用一个月,2月16日将该钢琴出卖给丙,同时约定甲将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移给丙。2月17日甲通知乙。考点:所有权转移时间是2月16日。)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eg:甲2月10日将自己的相机出卖给乙,尚未交付。2月11日,甲与与约定,因自己须外出旅游,借用该相机7天,乙同意。考点:所有权转移时间2月11日)
某宾馆为了2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2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2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2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答案【C】解析: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宾馆向电视台租借摄像机,后和电视台在2月9日达成协议购买,视为交付,自此物权发生变动。故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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