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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再探飞车抢夺行为的定性

  2020湖北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不含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报考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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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湖北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不含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报考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的人员只参加《综合知识测试》一科考试。以下是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准备了2020湖北省考行测申论备考资料,供大家复习。

  近日,某区司马浦镇一男子驾驶机动车强行对一名妇女实施抢夺财物的行为,并致其摔倒受伤,并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在现实生活中,飞车抢夺行为并不罕见,甚至呈高发蔓延之态势,在造成财物损失的同时,对于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甚至是实质性损害。作为一种新生的犯罪类型,由于社会危害性显著,具有发现难、侦破难、查处难等困境。有别于传统的抢夺行为,倘若仍采取抢夺罪的路径加以解决,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故,其难点主要集中在定性这一环节,即认定为抢夺罪抑或是抢劫罪。

  目前,我国在刑事立法上对飞车抢夺行为业已予以规制,且日趋体系化。《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005年颁布至今仍在适用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特定三种情形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然而,2013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据此不难发现,在立法层面上对飞车抢夺行为的认定倾向于抢夺罪,但并非所有的飞车抢夺行为都可视为抢劫行为,其中存有一个平衡点,即是否危及人身利益。简言之,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仅在特定情形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显然,这一界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际操作上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鉴于此,飞车抢夺行为的司法适用涵括如下两种情况。一方面,作为抢夺罪中从重处罚的飞车抢夺,即情节加重犯。之所以从重处罚飞车抢夺行为,其缘由在于其手段的恶劣性。借助机动车、摩托车等车辆工具进行抢夺行为,对于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深层次的震撼与恐惧,进而使其抢夺行为更加顺畅。如若仅仅驾驶车辆赶赴现场或者逃离现场,不能认定为飞车抢夺,更遑论量刑环节中所谓的从重处罚。

  另一方面,构成抢劫罪的飞车抢夺,亦可称为转化型抢劫。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将飞车抢夺视为抢劫罪的三种情形,共通之处均系利用飞车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实施抢夺财物之行为,且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般来说,一旦飞车抢夺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结果,则根据主观层面的认知状态进行区别化适用。如果明知则应认定为抢劫罪,如若不明知则依照抢夺罪的从重处罚情形进行处理。

  【答案】B。解析:《刑法》第267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263条规制对象是抢劫行为,即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有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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