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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2020湖北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不含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报考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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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湖北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不含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职位的,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报考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的人员只参加《综合知识测试》一科考试。以下是湖北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准备了2020湖北省考行测申论备考资料,供大家复习。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民法中较为重要的知识点,也是各地事业单位中考察频率相对较高的知识点,考试通常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重点考察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但考察的知识点比较细致,综合性强。因此,今天就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法律后果给大家做相应的讲解。

  《民法总则》第147条-第151条规定了四类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一)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例如,我去商场买金戒指,老板误把铜戒指当金戒指卖给我,我们双方的合同属于重大误解。(二)欺诈。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例如,我们生活中商家知假卖假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三)胁迫。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四)显示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此外,可撤销的合同需要找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但也有时间限制,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最后,我们需要知道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之前,合同有效,撤销之后,合同自始无效。接下来,我们结合相关典型例题一起破解这个考点吧!

  【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故A选项为无效的合同,D选项属于可撤销合同。B、C选项合同有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答案】C。解析:A项错误,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B项错误,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C项正确,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甲出版社对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将乙校的订货单误认为是丙校的订货单,将货物发给了丙校,这一行为属于重大误解。D项错误,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故本题答案为C。

  以上就是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湖北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更多湖北公务员考试备考资料可访问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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