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公务员考试中,行政职业能力是国家机关单位选拔公务员职业必考的一门科目,主要包括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言语理解、资料分析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接下来湖北公务员考试网带大家一起看一下典型行测试题的解题思路。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有( ) 。
A.人民主权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
C.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D.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机关中有权利制定自治条例的不包括( )。
A.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B.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D.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2013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
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
B.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居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经过( )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A.1/2
B.1/3
C.1/4
D.1/5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 )。
A.合肥市蜀山区人民代表大会
B.安徽省人民政府
C.中共合肥市委
D.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1.答案:
解析:
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基本原则时所应当产物的思想、理论依据和准绳。
(一)人民主权原则。亦称主权在民原则,核心是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就是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我国现行宪法在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权利作了比较、全面详细的规定。
(三)法治原则。法治,“依法治国”,是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指的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和方法。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形牵制、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A、C选项当选;B选项,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民主集中制原则只是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不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排除;D选项,我国承认权力制约,但不主张分权,排除。
故正确答案为A、C。
2.答案:
解析:
《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立法法》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综上所述,民族自治条例的制定机关并不包括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故正确答案为B。
3.答案:
解析: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因此,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有权根据需要合理调配河水的供给。
4.答案:
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解析: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共有4类: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故正确答案为D。
本题相关知识点:
《宪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