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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银龄讲学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8〕7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银龄讲学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1〕14号)要求,为充分利用退休教师优势资源,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现将做好2021年银龄讲学计划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实施范围。以县为基本单位,主要是脱贫地区(原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深度贫困县),欠发达的民族县、革命老区县等(附件1)。其他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待申请通过后组织申报。受援学校为县镇和农村学校。
(二)招募人数。今年,教育部财政部下达我省银龄讲学招募计划560人。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地实际报名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统筹安排。
(三)资格条件。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招募面向全国进行,招募对象以退休的校长、教研员、特级教师、骨干教师为主,年龄一般在65岁(含)以下,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甘于奉献、不怕吃苦、作风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讲学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以高级教师为主。具有正常履约的身体条件,报名时需提供近6个月内的体检报告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含)开具的健康证明。原单位返聘退休教师工作不列入银龄讲学计划。
(四)岗位职责。按照“需求为本、形式灵活”的原则,讲学教师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开展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讲学活动,同时也可根据受援学校的教育教学需求进行听课评课、开设公开课、研讨课或专题讲座,指导青年教师,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管理和开展教研活动等丰富多样的讲学活动,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提升受援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
(五)服务协议。讲学教师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各受援县(市、区)教育局与拟招募讲学教师签订银龄讲学计划服务协议,协议一年一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讲学教师服务期间,由受援县(市、区)教育局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的,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讲学的,予以解除协议。鼓励考核合格的讲学教师连续讲学,讲学教师需在下一学年连续讲学的,应在协议期满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二、招募步骤和时间安排
此次招募工作将本着“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从受援县(市、区)学校实际需求出发,招募讲学教师。具体程序和时间安排如下:
(1)公布需求和自愿报名。正式通知下发后,将在湖北省教育厅官网和官微同时公开发布并接受报名,报名时间截止到7月28日。报名方式:1.现场报名。省内教师携带报名表(附件2)、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附件3)到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原任教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报名,各县(市、区)报名资料由各市(州)教育局汇总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2.网上报名。省外教师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现场报名的省内老师可以选择网上报名,填写湖北省银龄讲学计划报名表(附件2),同其他资料(附件3)一并扫描发送至指定邮箱hubeijsc@163.com。
(2)评审遴选。8月上旬,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相关精神和教育部银龄讲学计划要求,组织专家开展评审遴选。
(3)公示公告。8月中旬,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签订协议。8月下旬,县(市、区)教育局与招募人员签订双方协议书(附件4)。
(5)上岗任教。9月初,讲学教师根据协议书上岗任教,履行岗位职责。
(6)备案确认及资料上报。10月底前,县(市、区)教育局对讲学教师上岗后的教学效果初步考核后备案确认,将报名表(附件2)、协议书(附件4)、花名册(附件5)、汇总表(附件6)、2022—2023学年需求表(附件7)上报所属市(州)教育局,由各市(州)教育局汇总后连同本市(州)银龄工作计划总结(招募情况、工作成效、问题、建议等)统一报送至省教育厅。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讲学教师工作经费标准为年人均2万元,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受援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提高工作经费补助标准,高出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讲学教师服务期间人事关系、现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向讲学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
(二)工作保障。受援县(市、区)要为讲学教师提供周转宿舍或保障基本生活条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讲学教师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讲学期间表现优秀的,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讲学期间考核不称职或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省教育厅统筹做好招募工作,落实待遇保障措施,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管。
2.市(州)教育局负责本地区银龄讲学计划的组织协调,加大银龄讲学计划的宣传,统筹组织符合条件的优秀讲学教师报名,指导县(市、区)教育局做好报名资格审核和教学考核工作,督促各地完成招募计划,负责收集并上报各地讲学教师花名册、汇总表、工作总结。
3.县(市、区)教育局加大发动宣传,组织符合条件的优秀讲学教师报名,进行资格审核,签订双方协议,落实讲学教师工作岗位,对授课效果进行考核评价,提供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生活条件(提供周转宿舍或保障基本生活条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协调解决讲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日常服务工作,协助工作经费发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加大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银龄讲学计划的政策宣传,积极发动退休优秀教师报名,及时收集积累相关资料和信息,深入挖掘讲学教师中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弘扬教师奉献精神,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监管。各地各校因管理不善,不按规定使用银龄讲学计划经费,造成举报较多或产生较大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并视情况核减相关受援县(市、区)下学年招募计划,直至暂停或取消该地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录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处务俊华、陈卓;联系电话:027-87328142、027-87328065,传真:027-87328065,邮箱:hubeijsc@163.com。
4.银龄讲学计划2021-2022学年协议书(样本).docx
6.银龄讲学计划2021-2022学年招募讲学教师汇总表.docx
5.银龄讲学计划2021-2022学年招募讲学教师花名册.docx
7.银龄讲学计划2022-2023学年招募讲学教师需求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