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人事考试网发布宜昌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教师招聘信息,包括宜昌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教师招聘考试公告、报名时间、报名入口、职位表等。
各位考生:
根据《宜昌市西陵区2021年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公告》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安排,现将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试人员名单
经过笔试、资格复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数与资格复审合格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的146名考生(含末位并列),详见《宜昌市西陵区2021年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面试人员名单》(附件1)。
二、面试报到时间
2021年5月9日(星期日)上午7:00。
三、面试地点
宜昌市实验小学(地址:宜昌市西陵区中山路15号)
四、面试方式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重点测评考生组织协调、综合分析、人际沟通、应变、语言表达及仪表举止等方面能力。
五、相关事项
1.5月9日上午7点10分,未到达指定候考室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不得进入考场。
2.报到时,考生应同时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纸质准考证,缺少以上任一证件的不得进入考场。考生入场前应主动配合接受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且到访地无星号,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并佩戴口罩进入考试区域。体温测量若出现发热等可疑症状的人员,应至临时等候区复测体温。复测仍超过37.3℃的,经考点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可参加考试;不具备相关条件的,按相关疾控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通信大数据行程码可通过支付宝、微信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获取。
3.面试地点在面试当天实行封闭管理,请考生提前关注考试当天天气、考点附近交通状况等,做好出行规划。因防疫需要,入场检查时间较长,请考生尽量提前到达面试地点。
4.考生候考期间,必须遵守纪律,自觉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不得擅离候考室或随意走动,不得向外传递抽签信息,不得谈论或打听与面试试题有关的内容,不得干扰或影响他人,不得抽烟、大声喧哗。
5.考生面试时不得透露姓名及本人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籍贯等信息,应为“我是*号考生(抽签号)”,如有违反者取消面试资格。考生不得要求考官解释试题或向考官提问,答题完毕后要报“答题完毕”。
6.面试结束后,考生应按规定路线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不得返回候考区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场内考生泄露考题。
7.考生应自觉遵守防疫相关规定,仔细阅读《宜昌市西陵区2021年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面试阶段疫情防控告知书》(附件2)。不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面试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8.请进入面试的考生看到面试通知后迅速回复短信,短信内容编辑“姓名+考试成绩查询号+已仔细阅读面试疫情防控告知书”于4月30日20:00前发送至13872591180。
9.本通知中有关政策口径由宜昌市西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面试咨询电话:0717--6916385;政策监督电话:0717--6916281;举报电话:0717--6927617。
附件:1.宜昌市西陵区2021年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面试人员名单
2.宜昌市西陵区2021年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面试阶段疫情防控告知书
各位考生:
为做好本次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面试阶段疫情防控工作,全力确保每一位考生安全健康,现就面试阶段疫情防控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考生考前应尽量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尽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接触;尽量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
2.考生考前要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合理休息,防止过度紧张和疲劳,以良好心态和身体素质参加考试,避免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考试当天要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前往考点,与他人保持安全间距。
3.考试当天,考生应提前到达考点。考生入场前应主动配合接受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且到访地无星号标记,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 方可进入考试区域。通信大数据行程码可通过支付宝、微信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获取。体温测量若出现发热等可疑症状的人员,应至临时等候区复测体温。复测仍超过37.3℃的,经考点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可参加考试;不具备相关条件的,按相关疾控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4.候考期间,考生须全程佩戴医用防护口罩,人与人之间须保持安全距离。
5.在候考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指令,立即转移到医务室听候安排。候考过程中,考生因个人原因需要接受健康检测或需要转移到医务室而耽误的面试时间不予补充。
6.面试结束后,考生应按规定路线立即离开,禁止在考场及附近逗留。
考生须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准备。不服从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应聘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